董在民

董在民(1929-2005),江西湖口人。

依(40)安潔字第3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監獄看守,其原服務於宜蘭縣政府地政事務所,迭向該縣府科員稱到處佈滿特務等荒謬無稽言論,並以國立臺灣大學校長傅斯年逝世之報載消息作為談話資料,謂其病故係執政者所謀害,含有政治破壞性質等情。1951年3月18日拘提到案。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1952年3月4日交付感化。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係因性喜誇大,言論雖極荒謬,但情節尚輕,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看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74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5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