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70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王盛浦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70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王盛浦、程賢敬
  • 產製日期: 40092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370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盛浦「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6年,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另定之。程賢敬「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5年,其餘部分無罪。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款、第15條;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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