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42年士全判字第004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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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吳賢取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42年士全判字第004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
  • 相關當事人: 吳賢取、修加添、修加煥、盧加守、陳牡丹
  • 產製日期: 4205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
    • 裁判書字號:(42)士全判字第004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吳賢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修加添、修加煥、盧加守、陳牡丹交付感化,其期間均定為3年。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