脩加煥 (修加煥、修家岸、脩加岸)

  • 脩加煥 (修加煥、修家岸、脩加岸) 1931年出生 1994年卒 浙江 平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脩加煥(1931-1994),浙江平陽人。 依(42)士全判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與修加添跟隨吳賢取,與匪逸退瑞安,居於共匪吳松家中等情。1952年9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其家屬於201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2月經第8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修加煥受匪渲染日久,思想不無問題,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