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澄字第4911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澄字第4911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張鴻訓、馮景山、于世恩、周樹芝、陳敦坤、郭鴻新、秦繼孔、張明德、王子敬、王秀珍、徐瑞五、張鴻武、郭炳先、賢復清
- 產製日期: 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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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澄字第491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鴻訓、馮景山、于世恩、周樹芝、陳敦坤、郭鴻新、秦繼孔、張明德、王子敬、王秀珍、徐瑞五、張鴻武、郭炳先、賢復清均不付軍法審判。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0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