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繼孔

秦繼孔(1931-),山東高密人。 依(41)安澄字第4911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41)安澄字第4912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店夥,其與馮景山、于世恩、周樹芝、陳敦坤、郭鴻新6人,聯名具文向新竹縣警察局密告李宗保前有為匪之事,經該局及警務處刑警隊調查結果,涉有誣告匪諜嫌疑。又張孝先被檢舉後,秦繼孔因新竹埔頂警察派出所前往其家逮捕張孝先未獲,被認有掩護及通知張孝先逃脫之嫌。1952年6月11日被羈押。1952年8月18日保釋。1952年兩罪嫌均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4911號(誣告部分)以及(41)安澄字第4912號(叛亂部份)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認定,秦君涉嫌叛亂部分困乏事實足以證明其有犯罪行為,另誣告部分則以主觀上無故意捏造事實而為虛偽之告發等情與誣告罪構成要件不符。故秦君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店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