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5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知青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5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知青
  • 產製日期: 4209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5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劉誠斌、李光浦「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陳知青「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高紹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7條、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169條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55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