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知青

陳知青(1922-2008),浙江上虞人。 依(42)審三字第005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來臺先後任公務員及新聞記者,倡「和平革命」之謬說,經政府注意乃去廣州,匪陷廣州後,向匪投靠未遂逃至香港,仍以當時匪勢甚盛,乃著《自學俄語會話》、《洪星歌選》、《迎春接福》、《新桃花扇》等左傾書籍為匪宣傳。後見政府地位日趨鞏固,反共勢力日趨壯大,又著《共匪賣國密約》吶喊反共,並以檢舉明知不在臺灣政府暫時無法控制之劉方屏匪案,希圖取得政府信任。1952年4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4月18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係以其在臺主張「和平革命」,在港著作左傾書籍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50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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