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4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馬恭秋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4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馬恭秋、馬恭麟、張禮誠
  • 產製日期: 4206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4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馬恭秋「為叛徒招募兵夫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馬恭麟「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0月。張禮誠「幫助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7月。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14條、第216條、第28條、第30條、第27條、第37條第2項、第56條、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