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0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洪崇顯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0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洪崇顯
  • 產製日期: 4206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0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洪崇顯「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處有期徒刑3年;「共同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刑法第186條、第187條、第56條、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