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宗顯 (洪崇顯、黃顯宗)

  • 洪宗顯 (洪崇顯、黃顯宗) 1923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彰化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宗顯(1923-1998),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在屏東縣炭頂鄉土葛村向村民宣講「共產黨快來了,你們可快活過日子…」,又向蔡萬連介紹出賣手槍、子彈。後因盜匪案於高雄監獄執行期間,常對監犯宣講「希望共產黨早日來臨,能安居樂業過好日子…」,後經國防部保密局偵訊,亦曾製造地雷手榴彈謀炸毀臺中濁水溪鐵橋等情。1952年4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186條「意圖供給自己犯罪之用而持有爆裂物」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187條「共同未受允准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64年4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縱洪君有宣講「共產黨快來了,你們可快活過日子…」及「希望共產黨早日來臨,能安居樂業過好日子…」等言論,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