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4年刑判字第6365號刑事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趙雲仙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4年刑判字第6365號刑事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相關當事人: 趙雲仙
- 產製日期: 4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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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書字號:(44)刑判字第636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趙雲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2元折算1日。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刑法第214條、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