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5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周儒彬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5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周儒彬、魏強
- 產製日期: 4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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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15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周儒彬「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連續共同損傷兵器」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違背職守部分無罪。魏強「共同損傷兵器」處有期徒刑1年6月;違背職守部分無罪。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第10條前段、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05條、第15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