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儒彬

周儒彬(1929-),廣東新豐人。 依(43)審三字第1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二九六部隊上等兵,其曾將大礮固定螺絲取下拋棄,又受魏強唆使將該部隊大礮固定螺絲拋棄並為魏君把風,因違紀被處禁閉,並於禁閉處內中國國民黨黨員守則掛表上及該部隊廁所門板上以鉛筆書寫「共產黨萬歲」、「毛主席萬歲」、「解放人民血洗臺灣」、「消滅國民黨」等反動文字。1954年2月1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105條「連續共同損傷兵器」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違背職守部分無罪。1964年2月12日刑期結束。1970年8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國民黨黨員守則掛表上及廁所門板書寫反動文字之行為,僅係發洩情緒使然,並無為匪宣傳之具體犯意,應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6296部隊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5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共同損傷兵器、違背職守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6年6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