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6年審特字第002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周永鈞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6年審特字第002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周永鈞
  • 產製日期: 46091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6)審特字第002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周永鈞「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偽造公印」處有期徒刑1年;「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6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反動標語1紙、偽造之臺灣省政府印、高雄市立第一初級中學鈐記1顆(肥皂印1顆兩面)、臺灣高雄市立第一中學長戳1顆、高雄市立第一中學圓型章1顆、朱世蘭私章1顆、高雄市立第一中學在校證明書1紙、恐嚇信件1封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第219條、第346條第1項、第346條第3項、第55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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