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鈞

本案為0988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周永鈞(1937-1988),浙江寧波人。依(46)審特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民眾日報記者,周永鈞被訴曾書寫「統一中國必須解放台灣,民社黨、青年黨是國民黨的裝飾組織,台灣是在偽自由中國統治之下,是掛羊頭賣狗肉,反共必敗,建國必況」反動標語一紙,張貼於屏東復興新村廁所內等情。1957年1月30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962年7月29日開釋。09881申請案於2012年11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3年2月22日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認定,周永鈞書寫「統一中國必須解放台灣,民社黨、青年黨是國民黨的裝飾組織,台灣是在偽自由中國統治之下,是掛羊頭賣狗肉,反共必敗,建國必況」反動標語一紙,張貼於屏東復興新村廁所內,經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周永鈞(1937-1978),男,浙江寧波人,1957年被捕時21歲。出生於軍人家庭,父親為空軍後勤單位士官長,幼時隨父渡臺,落腳屏東市復興新村,曾就讀高雄市立一中。離校後一度擔任高雄市河濱國校教員,後任《民眾日報》記者。 根據官方資料,1957年1月29日農曆春節小年夜,屏東市空軍眷村復興新村內公共廁所牆上,發現有人書寫標語一則:「統一中國必須解放臺灣,民社黨青年黨是國民黨的裝飾組織,臺灣是在偽自由中國統制之下是掛羊頭賣狗肉,反共必敗建國必潰」。空軍反情報單位立即發動調查。當時家住復興新村的周永鈞因偽造高雄中學印鑑暨向人恐嚇取財正接受警方調查,空軍辦案人員認為這兩起案件有關連,1957年1月30日逮捕周永鈞,獲取其自白後、迅速宣佈破案,以叛亂罪嫌移送警備總部。判決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6)審特字第23號認定被告「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偽造公印」判處有期徒刑1年;偽造公文書」處有期徒刑6月,以及「恐嚇取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四罪併罰,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在戒嚴時期,在廁所教室等處所常被人發現攻擊執政者的「反動標語」。一旦出現標語,情治單位務必交出罪嫌,俾有所交代。周原本因謀職偽造學歷證件而遭傳訊,最終卻被指控撰寫反動標語,成為「為匪宣傳」案件代罪羔羊。 1962年7月29日刑期屆滿,由其父友人具保獲釋。出獄後從軍,曾擔任陸軍少尉行政官。1971年間軍方告知家屬,周在金門服役時失蹤,家屬遍尋無著,卒年不詳,1978年9月6日由法院宣告死亡。 2012年11月26日胞妹周美運代表周永鈞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13年2月22日經第八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百齡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民眾日報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偽造公印、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6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