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04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毓宗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特字第004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毓宗
  • 產製日期: 44042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特字第004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毓宗「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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