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毓宗

林毓宗(1935-),臺灣臺中人。 依(44)審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協順昌商行店員,其曾由無線電廣播中誤聽匪區播講「中華人民共和國」詞句,後前往彰化郵局收信時,用信箱鑰匙在信箱蓋上,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字樣。1955年2月1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2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用信箱鑰匙在彰化郵局第106號信箱蓋上,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字樣,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協順昌商行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