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六一三部隊44年琢毓森字第0028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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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高天順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零六一三部隊44年琢毓森字第002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0613部隊
  • 相關當事人: 高天順、張振興、鄭利標、蔣鈺利、王炎官、蕭新新、陳則玉
  • 產製日期: 4405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0613部隊
    • 裁判書字號:(44)琢毓森字第002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高天順「結夥搶劫」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戒嚴地域夥黨攜帶兵器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10年;定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張振興「結夥搶劫」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戒嚴地域首謀夥黨無故離去職役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定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鄭利標「結夥搶劫」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戒嚴地域首謀夥黨無故離去職役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強姦婦女」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蔣鈺利「結夥搶劫」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戒嚴地域夥黨無故離去職役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強姦婦女」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王炎官「結夥搶劫」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戒嚴地域夥黨無故離去職役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5年。蕭新新、陳則玉「結夥搶劫」各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戒嚴地域夥黨無故離去職役未遂」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5年。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本文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第87條第1項、第94條第2款、第98條、第96條第2款後段、第15條;刑法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59條、第64條第2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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