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勤務總司令部48年法判字第260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邵長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48年法判字第260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邵長安、陳錫周、朱森、楊麒珍、俞志遠、鍾萬青、王鐵軍、王崇禮、伍健之、田舜耕
  • 產製日期: 4801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8)法判字第260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邵長安「共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朱森「共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王鐵軍、王崇禮「共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各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俞志遠「共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楊麒珍「共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鍾萬青「共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伍健之「幫助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田舜耕「連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陳錫周無罪。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第175條;刑法第131條第1項、第131條第2項、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7條第1項、第217條第2項、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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