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年諫判字第004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耀雄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年諫判字第004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耀雄
  • 產製日期: 64080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4)諫判字第004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耀雄「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減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12條、第7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中華民國64年罪犯減刑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2項、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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