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司令部45年法判字第000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精堂案
  • 裁判書正題名: 憲兵司令部45年法判字第000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憲兵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精堂
  • 產製日期: 45011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憲兵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5)法判字第000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精堂「以文字書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繳案之反動文字書畫及粉筆沒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繳案之反動字畫及粉筆沒收。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7條、第12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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