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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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第九團第四連憲兵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法判字第02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其餘部份無罪,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其餘部份無罪,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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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