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精堂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第九團第四連憲兵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法判字第02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其餘部份無罪,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其餘部份無罪,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參加叛亂之組織,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