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七部隊45年治明林字第024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劉棟華案
  • 裁判書正題名: 三四○七部隊45年治明林字第024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3407部隊
  • 相關當事人: 劉棟華
  • 產製日期: 45062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3407部隊
    • 裁判書字號:(45)治明林字第024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劉棟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0年;其餘部分無罪。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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