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棟華

劉棟華(1929-),江西吉水人。 依(45)治明林字第2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四七○部隊第二營營部連少尉修護官,其曾於該營廁所內書寫「毛澤東萬歲」文字,又於組織會議揚言請調團長不准,要殺害團長等語。1955年12月2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三四○七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5年12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廁所內書寫「毛澤東萬歲」文字,並未達著手叛亂之階段,且僅以被告自白為唯一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5470部隊第2營部連少尉修護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治明林字第24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