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棟華
- 劉棟華 男 1929年出生 江西省 吉水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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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3407部隊、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棟華(1929-),江西吉水人。
依(45)治明林字第2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四七○部隊第二營營部連少尉修護官,其曾於該營廁所內書寫「毛澤東萬歲」文字,又於組織會議揚言請調團長不准,要殺害團長等語。1955年12月2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三四○七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5年12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廁所內書寫「毛澤東萬歲」文字,並未達著手叛亂之階段,且僅以被告自白為唯一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5)治明林字第2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四七○部隊第二營營部連少尉修護官,其曾於該營廁所內書寫「毛澤東萬歲」文字,又於組織會議揚言請調團長不准,要殺害團長等語。1955年12月2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三四○七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5年12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廁所內書寫「毛澤東萬歲」文字,並未達著手叛亂之階段,且僅以被告自白為唯一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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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5470部隊第2營部連少尉修護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治明林字第24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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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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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