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年警審特字第002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徐春泰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年警審特字第002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徐春泰
  • 產製日期: 52081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2)警審特字第002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徐春泰「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無故不就指定地點」處有期徒刑10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有之物」處有期徒刑2年;「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4年。偽造陳家梅之私函及署押均沒收之。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戒嚴法第8條第2項;台灣省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第2條第2款;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2條第3項;戰時軍律第9條第1項第1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3款、第15條;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211條、第216條、第219條、第336條第1項、第59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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