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泰
- 徐春泰 男 1941年出生 福建 浦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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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徐春泰(1941-),福建莆田人。
依(52)警審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自幼旅居泰國,在泰國那文鎮,被共匪分子陳圃吸收參加馬來亞共產黨之「五愛組」,當選為小組長,復於泰國勿洞,經匪幹李德俤介紹充「馬來亞人民民主解放軍」幹事,負責宣傳及征收月捐等工作,而後因病離開該解放軍,具結參加我八〇五四情報單位,受訓完畢後,經政府正式核委為乙種情報員,派赴汕頭工作,並發給旅費。然其不遵命赴指定地點工作,所領旅費亦私自花費淨盡,又謁我駐泰大使館王秘書,詭稱係馬共情報員,可來臺破獲共匪潛臺情報機關,並指臺灣省立臺北市第二女子中學僑生陳家梅為匪諜,來臺後偽造陳家梅為匪工作報告1件,囑不知情之僑生陳德寶謄寫1份,交我治安人員,以為證據,圖飾其偽等情。1962年11月30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戰時軍律》第9條第1項第1款「無故不就指定地點」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336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判處有期徒刑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0年11月29日刑期結束。刑滿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部分,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此部分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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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無故不就指定地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10月11日及限制人身自由2年4月9日,共計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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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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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