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6年刑判字第0188號刑事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朱妙根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6年刑判字第0188號刑事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相關當事人: 朱妙根、陳鶴軒
- 產製日期: 4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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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書字號:(46)刑判字第018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朱妙根「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2元折算1日。陳鶴軒「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2元折算1日。陳妙根北市松新口字第0158號國民身分證1枚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