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妙根

朱妙根(1917-2006),江蘇寶山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涉嫌叛亂。1956年4月22日被羈押。1957年經處分不起訴。1957年2月6日解送臺北地檢處。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朱妙根經不起訴處分,則其另案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