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年初特字第0047號/62年葳孝字第472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簡龍飛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年初特字第0047號/62年葳孝字第472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簡龍飛
  • 產製日期: 6206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2)初特字第0047號/(62)葳孝字第472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簡龍飛「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教唆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7條、第12條;刑法第29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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