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7年審特字第002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馬曜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7年審特字第002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馬曜暉
  • 產製日期: 4708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7)審特字第002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馬曜暉「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偽造之中國國民黨福建省閩清縣黨部服務證明書、福建驛運管理處委令、財政部閩贛區食糖專賣局委令及訓令、財政部閩贛區菸類公賣局委令、財政部福建區專賣事業局委令各一紙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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