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曜暉
- 馬曜暉 男 1920年出生 江蘇 無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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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馬曜暉(1920-),江蘇無鍚人。
依(47)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薦任九級專員,其曾在江蘇江陰參加匪共新四軍所屬之民運工作訓練班受訓2個月,經該班隊長王覺及指導員陳潔二人介紹,加入匪黨為候補黨員,分發至周莊鄉擔任民運工作,組織農民抗日會,一年後擢升為正式黨員,並使用化名馬烈章。又轉調匪茅山地委敵工部擔任文書試務工作,後因經管約值偽幣六千元之實物為偽和平軍所截獲,恐匪上級查究責任,乃潛返無錫原籍。後由無錫經上海來臺,曾在化學製品、工礦公司任職,使用偽造服務證明、委令等,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獲。1958年1月30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68年1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原判決所載之事實及證據,查無其參加叛亂組織之實據,證據應屬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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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薦任九級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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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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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