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年審復字第001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莊興堤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年審復字第001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莊興堤、柯翠山、許劍鋒、邱于華、吳文彬
  • 產製日期: 45122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5)審復字第001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莊興堤、柯翠山、許劍鋒均無罪。邱于華被訴為匪諜宣傳部分無罪;其餘部分之公訴不受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吳文彬被訴誣告匪諜部分無罪;其餘部分之公訴不受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軍事審判法第175條、第177條第6款、第1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