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6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藍守仁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特字第006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藍守仁
  • 產製日期: 5110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1)警審特字第006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藍守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6月;「連續偽造公印」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偽造之國立浙江大學關防、浙江永康縣政府各1顆、國立浙江大學成績表1份、浙江省立處州中學畢業之學歷證明保結1件、浙江麗水縣政府科員科長、貴陽市政府荐任秘書經歷證明保結各1件、浙東義勇縱隊軍荐二階秘書派令辭令、軍簡三階秘書證明書各1件、浙江松陽縣政府秘書、民政科長經歷證明保結各1件均沒收之。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8條第1項、第219條、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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