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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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藍守仁 1916年出生 1999年卒 浙江 雲和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111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藍守仁(1916-1999),又名為藍道生、葉雲鑑,浙江雲和人。依(51)警審特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議壇通訊社社長,藍守仁經藍達生介紹加入浙江麗水專員公署公安局治安科服務,後又由藍達生介紹加入匪黨麗水支部組織,研討新民主主義及唯物史觀等理論,並參加匪戶口大檢查協助搜索工作等情。1961年12月13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刑法》第214條「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218條「連續偽造公印」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3月。1976年12月12日刑滿開釋。0111申請案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藍守仁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0年11月13日提出申請,2002年1月5日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藍君於偵查中之自白,惟其在審判中加以否認,原判決對其自白之任意性未予詳查,調查程序顯有瑕疵。又藍君經其弟介紹加入匪浙江麗水專員公安局治安科服務,係因當地時受匪方控制,不得不為之;縱或藍君有於上開單位服務之行為,亦難認藍君之行為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藍守仁(1916-1999),又名藍道生、葉雲鑑,1961年被捕時46歲。男,浙江雲和人。藍守仁出身雲和望族,浙江聯合初中、省立第三臨時中學畢業後,進入浙江大學法律系就讀。1949年大學畢業,因擔心受共黨迫害,自溫州搭舢舨出海至舟山群島,以葉雲鑑之名加入浙東義勇縱隊,在浙江沿海從事游擊戰,嗣後轉往大陳擔任政工,1951年調派至淡水游擊幹部訓練班受訓,結訓後滯留臺灣,考入省議會擔任臨時雇員,1957年因省議會遷往霧峰、辭去公職,創辦議壇通訊社,自任社長,迄於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藍守仁係因曾為中共地方政府工作而遭定罪。1961年11月間,當局接獲舉報,指藍曾在浙江期間曾任職公安單位,任職期間執行戶口檢查,致使國民黨前官員和鄉紳多人遭逮捕處決。臺北市警察局在同年12月13日拘捕到案,藍在警局應訊時自白曾在中共佔領浙東後,曾擔任麗水專署公安局,協助訓練工作,並參與戶口檢查,當時該機構曾逮捕未撤退國民黨官員等情。辦案人員同時查獲來臺後為謀職曾偽造先前畢業學校及經歷證明多件。臺北市警局將藍移送警備總部,以藍1949年任職期間曾參加地方政府會議,指控他為共產黨員,參與共黨組織。軍事法庭審理時,採信警方證詞,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警審特字第0061號認定「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併同偽造公文書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5年。藍不服判決結果,聲請覆判遭駁回。判決確定後移送綠島感訓監獄,1975年因蔣介石總統過世減刑,偽造公文公印罪刑各減二分之一,1977年3月12日刑滿獲釋。共計失去自由15年又3個月。 藍守仁出獄之後,居住新北市地區,1999年12月31日辭世,享壽83歲。2000年4月14日遺孀廖香蘭續向補償基金會聲請求償,2002年1月5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認為原審判決係依據當事人自白,當事人審理中加以否認,但原判決對自白任意性卻未予詳查,顯有瑕疵,故應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議壇通訊社社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6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3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