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初特字第0041號/59年勁需字第389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雷太萬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9年初特字第0041號/59年勁需字第389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雷太萬
  • 產製日期: 59062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9)初特字第0041號/(59)勁需字第389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雷太萬「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刑法第56條、第3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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