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太萬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41號、(59)勁需字第3894號
    •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41號、(59)勁需字第389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聲請駁回,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