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10號判決書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案件名稱: 林家榮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11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家榮
  • 產製日期: 43101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11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家榮(原名潘有福)「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