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年諫判字第000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綺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年諫判字第000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綺
  • 產製日期: 6403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4)諫判字第000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綺「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持有鴉片」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鴉片煙土四台兩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12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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