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綺

李綺(1917-1976),廣東梅縣人。 依(64)諫判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大成國中教員,其任教廣東省梅縣雁洋公學時,常與匪黨分子往來,後於國光中學讀書時,受同學李侍賢蠱惑,參加匪外圍組織「青抗會」,復經李侍賢介紹參加共產黨,來臺後迄未自首。1974年8月24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1項「持有鴉片」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所犯參加叛亂組織罪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持有鴉片罪減處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4年。1976年10月7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罪部分,係以其之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葉浩東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青抗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大成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0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持有鴉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月14日,1976年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