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荏年

李荏年(1918-1979),廣東梅縣人。 依(63)初特字第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縣立光華國中教員,其曾在廣東梅縣,經李睿芳介紹,由賴潤如監督,參加共產黨,接受賴潤如之領導,來臺後迄未自首。1974年8月5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12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於調查局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葉浩東、李綺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且葉浩東、李綺之供述亦僅謂其於民國1938、1939年間,在家鄉經常與賴潤如、李睿芳等人來往,無法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縣立光華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6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