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年更字第0012號/61年秤理字第3739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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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李養林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年更字第0012號/61年秤理字第373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養林
  • 產製日期: 61042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1)更字第0012號/(61)秤理字第373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養林「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之商品而販賣」,減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56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1項第5款;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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