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養林

李養林(1924-),福建漳平人。 依(61)更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46年其就讀福建私立集美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時,經王應時、吳茲侃介紹加入共產黨,受吳玉液領導,復受吳玉液指示,來臺相機為匪工作。又王汝文以偽造泰國、寮國之產地證明書等方法進口匪貨,運臺後由李養林負責販賣。1971年4月28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刑法》第255條第2項「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之商品而販賣」減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1年4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為依據其之自白及證人之供述,惟證人張開龍證稱曾聽校友說吳玉液是共產黨,並未直接證明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屬傳聞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更字第0012號、(61)秤理字第373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