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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3年刑判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3年刑判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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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資訊與簡介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43年刑判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書
產製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相關當事人:
李鴻江
產製日期:
430504
內容描述:
審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字號:(43)刑判字第1637號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鴻江「竊盜」處有期徒刑2月;又「明知為不實之事實使公務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其餘部份無罪。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4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
相關人物
李鴻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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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安潔字第2302號
(38)刑裁字第0106號
(59)警檢聲字第0052號/(59)勁雷字第0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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