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江

李鴻江(1923-1976),山東肥城人。 依(42)審聲字第19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警察隊警員,其於日記記稱「……可嘆可悲可惡的社會,為什麼不允許社會上的人安居樂業呢?讓那些青年作那些無代價的犧牲,造成人吃人的社會」,對社會人士歡迎應徵新兵入營表示不滿。又記稱「這人間地獄裡有什麼意味呢?黑暗的天下、專治的朝流,把青年人都放在監獄裡遠洋之島……」,對留居臺灣表示苦悶,又常閱讀反動書籍等情。1953年6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0月3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鴻江對留居臺灣表示苦悶,又常閱讀反動書籍,認思想偏差不正,而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警察隊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9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3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