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呂國民寫給呂洪淑女的信件(1968年11月4日),部分內容如下:
親愛的淑女:妳十月十四日的信已接到,信中問及癬與濕疹的事,那早已用家兄買來的藥治好,癬只擦了二、三天即治好,濕疹花了較長的時間。至於頭髮本來夏天時也想理平頭,但現在已是秋末冬初天氣較冷,故還是留長一點較暖。戶外運動一直到現在還沒有現在正是渴望陽光呀,謝々妳的關心。其他一切如常,免遠念。現在讓我來告訴妳一些法律常識──一、目前世界法律分為兩大系統,一為英美法系,一為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是採當事人主義,以英美兩國為主,重在保持程序之公正,起訴書僅記載被告姓名、公訴事項與罪名,不許附送調查書類或其他物件或引用其內容,避免裁判官就該事件存有預斷偏見,本證反證皆到審理庭才提出,集中證據在審判期日調查。
2.呂國民(1937–1991),桃園蘆竹人,臺北師範學校畢業後任教,並進入臺大法律系夜間部進修,期間積極參與黨外政治活動。1967年與林水泉等人組織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推動臺灣政治民主,遭警備總部以叛亂罪名逮捕,判刑15年後減為10年。在獄中創作詩集與語言學習書籍。1977年出獄後與洪淑女結婚,持續參與民主運動,並於1987年由妻子代為參選桃園縣議員當選。1991年意外辭世,享年54歲。2001年,其獄中家書結集出版。
資料來源:摘錄自國家人權記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