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呂國民寫給呂洪淑女的信件(1967年3月10日),部分內容如下:
洪小姐:謝々你的鼓勵,更謝々你寄來的北港媽祖香火,相信妳的鼓勵和媽祖的保佑定能發生無比的力量,感謝之至!關於投考律師或司法官,到底那個好乙事,我曾費了很多時間考慮過,也請教過教授,二者皆各有利弊,妳的看法也很正確,不過在此我可簡單分析一下:司法官:1. 職業有保障,是終身職,可說終身鐵碗。2. 業務安定,不必像律師須自己去爭取案子。3. 如將來轉業律師,人事熟,經驗豐富。4. 也許名譽較好。律師:1. 非公務員,故較自由,無受壓力之苦。2. 不必像司法官常會被調動因而需常搬家。3. 如由司法官轉為律師者,則依法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律師職務。
2.呂國民(1937–1991),桃園蘆竹人,臺北師範學校畢業後任教,並進入臺大法律系夜間部進修,期間積極參與黨外政治活動。1967年與林水泉等人組織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推動臺灣政治民主,遭警備總部以叛亂罪名逮捕,判刑15年後減為10年。在獄中創作詩集與語言學習書籍。1977年出獄後與洪淑女結婚,持續參與民主運動,並於1987年由妻子代為參選桃園縣議員當選。1991年意外辭世,享年54歲。2001年,其獄中家書結集出版。
資料來源:摘錄自國家人權記憶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