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劉辰旦獄中作畫用橡皮擦製印章,字樣為「劉辰旦」,以代替落款章。起初他以閱讀試圖渡過獄中漫長日子,例如從送物單中可發現家人寄送的書籍與雜誌等,但因書本售價飆漲且劉辰旦閱讀速度太快,故其只能另覓打發時間的消遣,因此開始著手臨摹國畫大師的畫作,除了請家人寄送臨摹冊作為練筆素材外,在送物單中亦可見畫筆等繪畫工具。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
參考資料:
1.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詮釋資料建置計畫》,新北: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計畫期末成果報告,2019。
2.劉辰旦,《黑牢中的神遊世界:劉辰旦獄中畫作圖錄》,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