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羅文通在台灣水泥有限公司竹東廠的員工服務證。編號:竹字第5193號。內容註明羅文通的姓名、籍貫、年齡、職務,並貼有一張個人半身黑白照片。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2.羅文通(1927-1952),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44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水泥公司竹東廠製造工人,羅文通受鄭香廷吸收加入組織,劉興炎、鄭香廷、彭明雄共同成立竹東水泥廠支部,受劉興炎領導,以工人聯盟名義從事教育工人、團結工人保護工廠以備配合匪軍進攻臺灣之工運活動,羅文通並負責調查竹東石油礦場生產數量及駐防之保警隊實力等材料轉報上級。1951年5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月24日執行死刑。
參考資料:
〈羅文通補償金申請案〉,識別號:HRA0001_01_12_05621,《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識別號:HRA0001,國家人權博物館檔案史料資訊系統,瀏覽日期2023年04月18日,網址:https://hras.nhrm.gov.tw/detail/article/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