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劉辰旦於獄中繪製之水彩畫,畫作內容為手持藥丸之煉丹人 。劉辰旦畫作中的人物多是其獄中思維的縮影。劉辰旦早期臨摹少有彩色畫作,因景美看守所所方聲稱有些顏料含毒,為防止自殺事件而嚴格禁止,直至其轉至外役區手工藝工廠,才能嘗試不同顏料之創作。畫作中劉辰旦以畫筆模仿書法篆刻章之印記,落款「畫」印不但豐富畫面,增添趣味性,更強調他心靈的自由與灑脫,不受六面牆的拘禁。 畫作上之款識:六大山人畫/辰旦/儘了力子燒鍊,方成一粒丹砂,人之凡夫眼界,於看作惡殍身家。 欽印:右:吉祥/左上:六大山人/左中:劉辰旦/左下:劉辰旦。 手繪欽印:辰旦。
2.劉辰旦(1937-),臺灣臺南人。1971年因涉「彭明敏案」、「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李敖案」被捕,時任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被捕後拘禁於警備總司令部保安總處地下室及六張犁看守所進行偵訊長達近一年。1972年移送景美軍法處看守所,判決結果處以15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美術老師婉拒函授,決意自學繪畫及書法。每日早晚以牢房廁所門板為桌,開始獄中書畫生涯。獄中囚禁於六號牢房,在狹小的方形牢獄中,房內六個面構築出一塊個人場域,乃自稱「六大山人」。1975年經上訴及國際特赦組織關切,覆判結果為有期徒刑8年6個月,減刑為有期徒刑5年8個月,1976年刑滿出獄。